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残联: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馨港湾残疾人之家”综合服务能力和日常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服务主阵地作用,根据规范管理和运行需要,制订《靖江市“馨港湾残疾人之家”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落实。
靖江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12月29日
靖江市“馨港湾残疾人之家”标准化
管理办法(试行)
1.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馨港湾残疾人之家”的管理和运行,提升其综合服务能力和日常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服务主阵地作用,满足广大残疾人日间照料、康复服务、辅助就业、培训实训、文体娱乐、才艺展示等综合服务需求,帮助残疾人走出家门、融入社会,帮助残疾人家庭增加收入,提高生活品质。
2.政策依据
本办法根据《中共靖江市委靖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江市“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靖发〔2018)34号)、《靖江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实施办法》(靖政规〔2016〕6号)、《靖江市残疾人综合服务阵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靖残〔2016〕56号)、《靖江市残疾人综合服务阵地管理办法》(靖残〔2017〕43号)、《靖江市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办法》(靖残〔2016〕72号)、《靖江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靖财社〔2016〕5号)等文件制定。
3.实施范围
本办法拟定“馨港湾残疾人之家”管理和运行过程中所涉及的服务机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制度建设、申报审核、考核监督等方面的标准化示范内容和要求。
4.服务机构
“馨港湾残疾人之家”是开创新时代残疾人事业新局面,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重要举措,是根据《靖江市“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的要求建设的基层残疾人综合服务主阵地,依托各类服务资源,以日间照料和辅助性就业为重点,集康复养护、生活照料、辅助就业、培训实训、辅具供应、文体娱乐和才艺展示等各项服务为一体的非营利性公益机构。
4.1机构准入
成立“馨港湾残疾人之家”机构,须达到规范化建设“八有”标准:
(1)有合法的法人登记注册;
(2)有独立的财务核算;
(3)有统一的名称和标识;
(4)有适宜的活动场所;
(5)有必要的功能设置;
(6)有专职的服务队伍;
(7)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8)有规范的台账资料。
4.2机构管理
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主动开展许可范围内各项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构应接受属地政府和市残联的指导和规范管理,定期上报服务项目进展、运行管理规范、工作任务落实、亮点举措创新等情况;机构应按“八有”要求,建立管理团队、健全管理举措、确保服务质量。
4.3机构退出
机构应积极履行职能,规范开展各类残疾人服务,出现下列情形的,市残联可以根据情况给予纠正,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1)未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开展相关服务的;
(2)向负责监督检查的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3)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残疾人以及其他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4)连续两年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5)不服从、不配合市残联管理,经多次通报仍拒不整改的;
(6)违反公益性事业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存在虚报、瞒报、恶意侵占、挪用补贴资金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5.服务对象
5.1服务对象类别
5.1.1日间照料服务对象:
(1)具有靖江市户籍和第二代残疾人证;
(2)年龄段内(16至60周岁)无传染性疾病的肢体、智力和经过治疗病情稳定的精神残疾人等;
(3)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生活劳动能力弱;
(4)本人或家庭有日间照料服务需求;
(5)经评估认定适宜机构托养;
(6)残疾人家庭为当地低保家庭、市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帮扶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
5.1.2辅助性就业服务对象:
(1)具有靖江市户籍和第二代残疾人证;
(2)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力劳动力市场的轻度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及其他类别、等级的残疾人;
(3)有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4)有法定监护人、抚养人,且其愿意进入辅助性就业机构从事生产劳动。
5.1.3其他服务对象
有康复训练、文体活动、学习培训等服务需求的残疾人可根据各“馨港湾残疾人之家”的计划安排享受相关服务。
5.2服务终止
服务对象在接受相应服务时,应积极配合机构管理,遵守机构规章制度,维护机构的和谐氛围,服务对象出现下列情形,机构应当终止向其提供服务,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1)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疑似传染性疾病未被排除的;
(2)患有严重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的;
(3)妨碍其他人员正常工作、生活或接受服务的;
(4)无故不请假连续2周未到机构,或请假超过2个月,或连续三个月在机构均不足6天的;
(5)不遵守机构规章制度的;
(6)因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接受服务的。
6.服务内容
机构主要为残疾人提供以下服务:
6.1日间照料
对进入机构有日间照料需求的残疾人,根据申请对象的不同能力实施分类护理,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有针对性组织生活技能训练。机构开展日间照料服务的残疾人数,最低不少于12人。
6.2辅助性就业
机构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应与残疾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不得规定劳动数量的要求,按月向残疾人发放参加辅助性就业收益及政府性补贴。有条件的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能力测评,提供职业选择、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机构从事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数不低于10人,其中轻度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所占比不低于60%。残疾人每月参与辅助性就业时间不应少于工作日的一半,每天不少于5小时。机构可以向人口集中的村(社区)延伸,建立辅助性就业工作室。
6.3康复服务
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建档立卡,并提供康复训练或转介服务。宣传普及康复优惠政策和残疾预防知识。设立合规的康复训练室,配置一定数量的康复器材和辅助器具,逐步建立辅具配发站(点)及租借服务。依托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兼职康复指导员和康复协调员,每周指导残疾人开展基本康复训练与服务不得少于1天。
6.4文体活动
组织开展文体娱乐活动,建立残疾人定时定期活动机制及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档案,根据残疾人特点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和自强健身活动。普及残疾人体育健身方法和科学知识,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及体育健身需求。每周开展文体活动次数不少于2次,累计时间不低于2个小时。
6.5学习培训
开展残疾人学习教育活动,让残疾人了解国家法律法规、部门政策、社交礼仪、生活常识等。开展就业扶贫知识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每月开展学习培训次数不少于2次,累计时间不低于2个小时。有条件的服务机构可配合当地教育部门,为残疾人儿童送教上门提供便利。每年分别举办消防安全、医疗急救培训班各1次,开展至少1次消防演练。
6.6志愿者服务
建立严谨、高效的志愿服务对接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辖区单位的作用,组织协调社会各届爱心人士、志愿者服务力量,积极推动“馨港湾”助残品牌建设,搭建社会扶残助残平台,为残疾人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
6.7其他
各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其他公益性、综合性的服务项目,满足当地残疾人的需求。
7.服务流程
残疾人应当履行申请审批流程,经审核后,方可进入机构接受相应服务。
7.1提交申请
残疾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向各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靖江市“馨港湾残疾人之家”服务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等有关材料。
7.2审核资格
机构应详细了解残疾人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残疾状况、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就业状态、家庭情况、在其他社会机构或组织接受服务情况等。
7.3组织体检
组织申请人进行身体检查,排除传染性或其他重大疾病等不宜进入机构接受服务因素,如实填写《靖江市“馨港湾残疾人之家”服务对象健康调查表》。
7.4签订协议
机构应与残疾人及其监护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明晰的服务协议,协议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权利义务、安全责任等必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补贴政策、服务时间、往返安全、规章制度等服务内容,做好现场沟通照片留存。服务协议签订后,残疾人方能进入并享受相应服务。
7.5录入信息
残疾人进入机构后,机构应及时上报书面材料至市残联,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进入机构前就业情况、体检结果、机构意见等,完成指纹录入。
7.6建立档案
机构应为进入机构的每一位残疾人建立服务档案,定期记录其在机构接受服务参与活动的情况、遇到的困难及处理情况、家庭成员的参与或配合情况,做到一人一档。
7.7缴纳保险
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为残疾人办理完结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要求涉险范围包括往返途中及机构场所内发生的意外伤害;意外身故赔付额不低于1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赔付额不低于1万元,意外住院津贴不低于20元/天)。服务对象在机构内服从管理、日常表现认真、责任心强,能在日常服务过程中积极配合机构开展各项活动,较进入机构前有明显进步的,机构可于服务期满三个月后上报市残联就业办,申请为服务对象办理公益性岗位待遇。
7.8退出服务
服务对象因病、因事退出机构的,应提前与监护人一起向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服务对象出现5.2规定事项的,机构应根据服务协议,及时予以解除服务关系。退出人员的情况应及时报市残联备案。
8.建设制度
机构在开展各类服务和日常管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制度内容。
8.1总则
8.1.1组织管理制度
(1)法定代表人应全面负责运行管理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根据服务残疾人数按1:10的标准配备专职管理和服务人员,管理和服务人员健康证持证率须达100%,明确人员责任分工,具体负责日常管理、日间照料、辅助性就业、活动组织等各项服务工作。
(3)接纳精神类残疾人参与辅助性就业的机构,需配备专(兼)职医疗资质人员负责定时巡检。
(4)建立机构服务对象管理制度,明确奖惩机制,加强服务对象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力促服务对象遵纪守法、知礼懂法,对违反管理制度的服务对象应开展劝勉、监护人沟通协调、奖惩,直至解除服务协议等管理手段,并留有档案资料。
(5)组织服务对象开展相关志愿者服务、文娱节目排演、外出体验社会活动等,应预先将活动方案和经费支出计划报服务机构理事会批准,同时报辖区残联和市残联就业办备案。
(6)要将工作职责、服务对象管理、安全管理、监督电话和活动管理等各项制度及相关补贴发放、公益性岗位待遇、活动开展经费等内容上墙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7)拟定各类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第一时间上报相关事件及进展。
(8)年末及时总结机构服务开展情况,归纳亮点、分析问题、查排原因,谋划下年度工作方案。
8.1.2财务管理制度
(1)机构应确保财务单独核算,由具备财务专业资质人员从事财务工作,确保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按规定使用。重大资产经营活动须由理事会成员共同按政策法规规定,商讨决定。当地政府和市残联有权对机构财务进行检查,机构同时应接受第三方财务审计。
(2)机构通过开展辅助性就业获得的加工服务收入,应采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结算形式,并备齐合同文本、结算明细、银行交易记录。
(3)机构的资产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办公费用外,资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机构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比例内,不能变相分配本机构所属财产。
(4)机构与接受服务的残疾人所有资金往来,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结算,包括劳动收益、劳动补贴、伙食补贴、福利待遇等。
(5)资金补贴审核单位、社会资产捐助人有权向机构查询补贴资金及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以上内容的查询,机构应及时据实答复。如有大额专项捐款,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理事会、财务部门及捐款方代表形成监督小组对专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落实。
(6)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正确设置账簿,及时记账、算账,做到内容翔实、凭证齐全、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晰;做到日清月结、按期对账;做到帐账、账据、账表、账物、账款五项符合;严格按规定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
(7)报销费用必须使用有效发票,因特殊情况未能取得发票时,须凭收据及经手、证明、审核三人以上书面说明报批。
(8)机构的财务工作坚持公开的原则,定期向机构成员和公众公布财务数据。公布财务数据内容涵盖: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结算、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财产清册等。
8.1.3卫生管理制度
(1)做好室内外场地清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定期检查。
(2)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定时开窗通风换气。适时使用防蚊、防蝇、防暑和取暖设备。
(3)各区域要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消毒用具使用过后须及时清洗,指定位置存放。
(4)保持卫生间整洁,地面不得有积水。如厕后要及时冲刷,做到清洁无异味。
(5)食堂卫生包干到人,勤打扫、勤消毒,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卫生死角。
8.1.4考勤管理制度
(1)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为法定假日,放假时间根据政府当年放假通知安排。每周六、周日为双休日,正常休息。
(2)服务日机构开放时间为:上午9:00 — 下午3:00。
(3)日常考勤采取考勤机打卡形式,管理人员应全程现场指导,制作人员指纹打卡登记表,用以登记人员指纹打卡所用的手指,并张贴在考勤机旁边,便于及时考勤提醒。
(4)出现打卡失败或考勤机故障等应及时上报,上门检测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按实际情况支付服务费用。
(5)有新增或离开机构的残疾人,应及时联系对接,完成录入或删除指纹操作。
(6)因病或有事外出需向机构管理人员说明事由,并办理请假手续,经负责人与监护人联系确认,批准同意后方可请假,回到机构后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7)参加市级文体艺培训、活动等,以培训、活动时间加往返1小时计算总时间,纳入日常考勤时间计算。
(8)因特殊天气情况和活动组织安排,造成迟到或早退,机构管理人员应及时上报说明,否则不予认可当日考勤。
(9)不能无故缺勤,如有出现多次缺勤,机构应予以考虑办理解除服务手续。
8.1.5家属联系制度
(1)管理人员与家属联系,应本着主动、热情、礼貌、诚恳、耐心的原则,尊重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的权益。
(2)管理人员每月至少一次电话联系家属,告知服务对象日常情况,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随时联系家属。
(3)每次电话联系均做好记录,包括联系时间、内容、家属回应情况等。
(4)家属来访时,应主动与家属当面沟通服务对象日常活动和康复训练、娱乐等活动安排情况,了解家属需求,并告知家属需配合的事宜。
(5)有条件的机构应成立监护人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家属座谈会,并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认真听取家属的意见和建议,妥善帮助解决家属的问题,并做好相应记录,日常服务时可联系安排家属参与管理,共同体验项目开展,促进服务提质增效,扩大社会影响力。
8.2日间照料
8.2.1日间照料服务管理制度
(1)机构应具备开展相关服务项目的资质、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服务人员,公开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
(2)参加日间照料服务的对象以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为主。应定期进行日常行为能力检测,要求其生活能够基本自理,精神健康情况稳定,无传染病,没有严重的、影响他人的骚扰行为。
(3)应建立个性化的日间照料服务档案,并依据服务对象康复情况及时调整服务方案,提供有专业性的照料服务。
(4)应加强对专业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建设,组织他们积极参加相关专业服务技能培训,为服务对象提供形式多样的个性化专业服务。
(5)应与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签订一年以上的照料服务协议,以明确双方法律责任。
(6)应与辖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医疗服务保障机制,每年组织服务对象进行至少一次体检,以保障身心健康。
8.2.2日间照料服务内容
(1)日间生活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日间的活动、休息、娱乐、午餐、照料等生活服务。
(2)康复指导服务: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康复服务,指导康复训练。
(3)技能培养服务: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生活技能训练和工疗锻炼服务。
(4)文体娱乐服务:组织服务对象开展音乐、舞蹈等有益的文体活动,放松心情,陶冶情操,培养有一定特长和爱好的残疾人,推荐参加各级文体艺培训和活动。
(5)才艺展示服务: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书画创作、手工制作等展示才艺的平台。
(6)心理咨询服务:通过了解、分析、劝说、鼓励和指导等方法,帮助服务对象调节身心状态,保持身心愉悦。
(7)知识宣教服务:利用辖区资源,定期组织服务对象及其亲友举办知识讲座,发放普及读物,普及时事政治、法律法规、残疾预防等知识。
8.2.3日间照料服务对象守则
(1)按作息时间的规定,准时到达各机构,往返途中注意交通安全。
(2)自觉遵守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安排。
(3)积极参加劳动技能锻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的规定,确保劳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4)在精防医生和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认真进行康复训练,努力提高和巩固康复训练效果。
(5)需服药的服务对象,严格按照精防医生的医嘱,按时按量服用。
(6)积极参加机构组织的学习和开展的文体娱乐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融入社会的能力。
(7)爱护机构的设施和财物,妥善保管个人物品,谨防丢失。
(8)讲文明、懂礼貌,发扬团结友爱精神,相互关心,相互帮助。
(9)注意个人卫生,保持仪表整洁,饭前便后洗手、不随地大小便、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弃废物。
(10)服务对象的日常用品专人专用,不得混用,用后洗净,放回原处。
8.3辅助性就业
8.3.1辅助性就业管理制度
(1)机构开办的辅助性就业项目应坚持公益性原则,开发服务对象自食其力的潜能,提升其参与劳动的技能,以增强信心,帮助其早日融入社会。
(2)不断开拓与残疾人状况相适应的简单生产劳动和具有公益文化特色的辅助性就业服务项目和产品,做好多样化的产品储备。
(3)制定服务对象劳动保护措施,加强生产安全教育与管理,确保服务对象的身心健康。
(4)建立残疾人退出服务管理机制,明确退出机构具体事项范围,对不符合继续接受服务的残疾人及时协调沟通,办理退出手续。
(5)保持辅助性就业场所内环境的干净整洁,相关物资有序安置。
(6)服务对象按时参加辅助性就业劳动,遵守工序,互助合作,按劳动项目要求制作合格产品。
(7)服务对象认真遵守辅助性就业时间,按时到岗,结束后清点上报工作数量。
(8)管理人员每天做好工作台账。
8.3.2辅助性就业管理人员职责
(1)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爱岗敬业,全面履职,负责服务对象管理、学习、培训、劳动、娱乐等工作。
(2)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服务承诺规范服务行为,言语文明。
(3)认真负责服务对象每日考勤工作,全程监管辅助性就业现场,确保场所安全。
(4)对服务对象日常生活照料做到细致入微,并在思想上进行疏导,及时将有关情况与监护人沟通。
(5)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管理服务能力。
(6)仔细核对每位服务对象所做的产品名称、数量,严格把好质量检查关,对不合格的产品,一律发还让其修改。
(7)应加强各服务对象“一人一档”建设,留存归档其在项目运行中现实表现、提升变化等发展资料,整理不合规人员的劝勉、监护人沟通及解除协议等工作手续。
8.4康复服务
8.4.1康复室管理制度
(1)保持室内卫生,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和大声喧哗等不文明行为。
(2)自觉爱护康复室内的各种设施和器械,训练时按照康复器械的使用说明并采取合理的锻炼方法,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训练结束后请自觉将器械放回原处。
(4)心脑血管疾病患者,请遵照医嘱进行训练,传染性疾病者禁止入内。
(5)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来康复室锻炼需有家人监护,如无人监护,需要和管理人员联系确认。
(6)对违反管理规定者,康复室管理人员有权制止。
(7)管理人员要根据康复对象的不同需求和实际情况,具体实施切实有效的康复服务工作。
(8)管理人员要做好服务对象的康复训练记录。
(9)开放时间: 上午9:00—11:30
下午1:00 —3:30
8.4.2辅助器具服务站服务内容
(1)联系市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担负着信息收集、展示宣传、咨询交流和转介服务等。
(2)负责辅助器具服务初筛、需求调查、需求申请、发放管理、信息反馈及存档管理。
(3)开展常见辅助器具回收再利用、租赁服务、使用训练和简易维护维修等服务。
(4)组织开展到社区(村)及家庭的辅助器具巡回服务,开展辅助器具跟踪、回访工作及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引导工作,建立残疾人服务档案。
(5)掌握社区残疾人辅具服务状况,开展常用辅助器具服务信息咨询。
8.4.3康复服务内容
(1)康复训练指导服务:主要包括为需要康复训练的服务对象制定训练计划、传授训练方法,根据康复器材的功能,选择合适的器械进行现场指导使用。
(2)心理咨询服务:通过了解、分析、劝说、鼓励和指导等方法,帮助服务对象树立康复信心,正确面对自身残疾,鼓励残疾人亲友理解、关心残疾人,支持、配合康复训练。
(3)知识普及服务:为服务对象及其亲友举办知识讲座,开展康复咨询活动,发放普及读物,传授残疾预防知识和康复训练方法。
(4)用品用具服务:根据服务对象的需要,提供用品用具的信息、选购、租赁、使用指导和维修等服务。
(5)转介服务:掌握辖区康复资源,根据残疾人不同的康复需求,联系有关机构和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转介,做好登记,进行跟踪服务。
8.4.4精防医生职责
(1)制定服务对象精神卫生康复训练计划,指导训练,建立档案。
(2)认真做好服务对象心理疏导工作,对需要服药的服务对象,督促及时领药、检查服药情况,做好服药记录。
(3)定期组织服务对象进行精神卫生知识讲座,开展精防康复咨询活动。
(4)定期为服务对象进行健康检查和康复训练效果评估。
(5)随时观察服务对象病情状况,发现异常变化,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处置,谨防意外发生。
(6)接受市残联和市精防办的业务培训,学习业务知识,提高服务水平。
8.5文体活动
8.5.1活动室管理规定
(1)活动室是为丰富服务对象业余文化生活而设置,专供其开展文化娱乐、社会交流等活动。
(2)活动室的设备器材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未经领导批准、留存手续,不得租借其他机构或单位使用,市残联通过募集发放的设施设备,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维护保管情况。
(3)使用活动室的设备器材,必须按操作规程和规范使用,以确保设备器材和人员安全。
(4)活动室的设备器材要定期维护检查,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要及时维修或报废。
(5)开展活动期间,参与者必须讲文明礼貌,不得在活动室内进行赌博活动。
(6)开展活动期间,管理人员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认真督导服务对象开展活动,尽量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7)要保持室内整洁,设施设备摆放整齐,注意室内空气流通。
(8)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好设备器材的防潮、防火、防盗工作。
8.5.2文体娱乐活动指导制度
(1)每年制定机构定期活动计划,分阶段做好文体娱乐指导方案,并及时上报计划、方案。
(2)做好日常活动的开展,及时总结并将开展情况上报,做好每次活动的总结和汇报。
(3)组织服务对象外出活动,应事先拟定详细计划,现场做到统筹协调安排,保障活动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4)负责活动所需物品的申购、保管及发放工作。
(5)掌握服务对象的文体娱乐需求,及时调整工作安排。
8.5.3书画室管理制度
(1)室内物品均由专人保管,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在本室开展其他活动。
(2)不得私自带出书画室里的公共用品,不能擅自转借,调换书画室里的工具、设施。
(3)爱护室内的一切字画、作品,不准乱涂乱画、触摸书画作品。
(4)要保持室内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5)禁止吸烟、乱丢污物,不得随地吐痰,勿将墨汁、颜料喷溅到桌椅、墙面上,保持室内清洁。
(6)安全用电,做到人离关电,随手关门窗。
8.5.4棋牌室管理制度
(1)文明开展棋牌活动,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
(2)棋牌等活动用品仅供本室使用,不得擅自带走。
(3)爱护活动物品,活动结束请将物品放回原处。
(4)非开放时间,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进入。
(5)开放时间:上午9:00— 11:30
下午1:00—3:30
8.6学习培训
8.6.1学习活动制度
(1)在管理人员和学习辅导员的带领下,进行学习和开展活动。
(2)讲究文明礼貌,自觉服从管理,相互尊重,团结友爱。
(3)保持活动室安静,不随意走动,并将手机关机或设置成静音。
(4)保持活动室卫生整洁,不吃零食,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5)每次学习活动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小时。
8.6.2电子阅览室管理制度
(1)服务对象进入电子阅览室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统一安排,自觉维护室内环境卫生、保持安静。
(2)电子阅览室以查阅网上生活资料及信息服务为主,严禁上网玩游戏,登录不良网站,发表不实、非法言论。
(3)凡进入本室人员需持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经过核查方可上网。未满十八周岁上网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4)不得携带有毒、易燃、易爆等有害物品进入电子阅览室,随身贵重物品请自行保管。
8.6.3图书阅览室管理制度
(1)本阅览室图书、报刊、杂志等仅限室内阅览,不得外借。
(2)对所阅图书要爱护,不得划线、写字、批注、剪裁、折叠书角或撕掉书页,如有损坏或遗失要按价赔偿。
(3)爱护公共财物,勿随意移动室内设备或桌椅,不准用笔、刀等在桌、椅上乱写乱刻,有违反者,要按价赔偿。
(4)维护公共秩序,保持室内安静,请勿在室内喧哗、打闹、追逐和睡觉。请将手机调至震动,以免影响他人阅读。
(5)维护环境卫生,保持整洁,严禁在室内吸烟、饮食,随地吐痰、乱丢纸屑、果品等杂物。
(6)凡进入阅览室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尊重和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
8.7志愿者服务
8.7.1助残志愿者管理制度
有效开展助残志愿服务工作,保证志愿队伍素质,进一步推动志愿服务规范化、制度化。
8.7.1.1志愿者
(1)志愿者要履行注册登记手续、符合注册条件(年满18周岁,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志愿服务时间固定)。
(2)积极主动与机构保持联系,如遇有个人资料(工作单位、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变更的,应及时告知志愿团队负责人。
(3)志愿者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参加服务的,应将原因告知团队负责人,不得无故缺席志愿服务。
(4)参加活动时要注意人身安全、注重个人形象、倡导文明服务。
(5)活动中出现突发事件,要及时逐级汇报。
8.7.1.2服务内容
(1)志愿团队应制定服务方案,定期开展形式多样,适合服务对象的活动。
(2)志愿者在开展活动中要确保服务对象的安全。
(3)志愿者在服务期间要配合负责人做好日常工作。
8.7.2爱心助残志愿者服务须知
感谢您来“**馨港湾残疾人之家”奉献一份爱心,为了使我们的服务对象得到更好照料,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务必认真遵守。
(1)请您遵守本机构的办公秩序及工作纪律,遵守管理人员的工作指导。
(2)请您提前与机构预约服务时间,严格按照预约时间开展服务活动。
(3)服务当天,请您出示相关证件并配合管理人员做好志愿者登记工作。
(4)未经允许,不可携伴及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机构内部范围。
(5)须在管理人员的陪同及指导下开展服务活动,不得擅自主张。
(6)请您服从机构安排,在指定区域内开展志愿者服务,未经管理人员允许,不得私自将服务对象带离指定区域活动。
(7)未经允许,不得携带零食、玩具等直接接触服务对象,如有馈赠或捐助,请交给管理人员统一安排。
(8)请您注意文明用语,不得对服务对象进行辱骂、人身攻击、行为攻击。
(9)未经允许,不得对外发布含有服务对象个人信息、工作内容等的文字资料及音像、图像资料。
(10)请您在服务结束后,认真填写志愿者服务登记表,以便我们更好地开展工作。
8.8餐饮服务
8.8.1食堂采购制度
(1)凡食堂每天烹调用的蔬菜、肉类、蛋类等物资由采购员提前一天填写《食堂采购单》,经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在超市或其他正规渠道采购或配送,以保证食品卫生。
(2)采购时必须坚持廉洁奉公原则,树立高度责任感。物资采购前,应进行市场调查,货比三家,充分了解食品的质量、价格、市场行情。严格把好进货质量关,不购有毒、有害、变质、劣质以及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食品,要经常听取各方面意见,注意荤素搭配,均衡营养。
(3)购入的食品、物品统一由机构负责人接收,做到票、物相符。对劣质、变质食品,负责人有权拒收。
(4)食物存放做到分类分架、隔墙离地,有异味或易受潮食品密封保存,易腐烂食品冷藏保存,生熟食品分开存放。
(5)应严格把好质量关,防止供货方以次充好。
(6)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采购员提出,要求其及时更换或补足。
(7)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及时处理账务,不得弄虚作假、挪占侵吞,做到账实相符。
8.8.2食堂卫生制度
(1)代加工原料要分池、分类进行清洗,分类存放,按存放时间前后进行加工,防止交叉污染。
(2)加工植物类原料,应根据菜品及烹调的具体来定。对蔬菜原料进行捡、摘、剥、削等加工处理,对失去外皮容易氧化的蔬菜要及时浸入水中,沥干置于相应盛器内。水产品和肉类产品加工应除尽污秽杂质,按用途进行原料加工,加工严禁落地存放,冷冻食品应解冻后进行粗加工,加工避免损伤鲜活水产品肉质,每餐食品应留样24小时待检。
(3)清洗餐具、用具时,应做到“四池分开”,并在水池的明显位置注明标记。
(4)餐具、用具在清洗消毒过程中须做到“一洗、二清、三消毒、四冲洗”,不得减少任何环节。
(5)洗净后,凡能用蒸汽消毒的餐具、用具、器具等,均应放入蒸车内进行消毒,蒸汽温度大于等于100℃,蒸煮时间为15-30分钟。凡不能蒸煮的塑料餐具、用具、器具等须用药物浸泡进行消毒,浸泡时间为15-30分钟。
(6)对每餐未使用的餐具,必须收回洗碗间,用清水冲洗,进行消毒后,方可再用。
(7)消毒后的餐具、用具、器具干燥后,应放入保洁柜,防止细菌侵入。
(8)洗碗间及消毒间必须保持整洁、卫生、明亮,不得存放有毒物品、有毒气体、污物易燥物品等。
(9)离开机构时,工作人员应锁好餐具间及洗碗间的门窗。
8.9安全保障
8.9.1安全管理制度
(1)机构应有专职人员负责全面安全工作,并建立相关应急预案制度。
(2)具有适合残疾人劳动、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3)服务对象参加劳动时,必须在指定的范围内从事指定劳动项目,不得随意调换,现场必须有管理人员全程监管。康复训练时,要按康复计划和要求,在专职管理人员指导下进行。
(4)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突发事件应对演练,冷静、有序处理突发安全事件。
(5)每天对工作区域进行巡视,定期约请安全监管部门对机构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做好档案资料留存。
(6)配齐常用常备药品,并做到定期更新。
(7)与监护人明确服务对象的接送及管理中突发安全责任等,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
(8)遇恶劣天气、活动组织等特殊情况,须提前安排放假事宜,并事前以书面或邮件形式上报市残联就业办。
8.9.2火灾应急预案
8.9.2.1组织领导
成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应对突发性事故。
8.9.2.2救灾程序
(1)发生火灾时,由工作人员负责疏散服务对象离开现场。对重度及不能行走的服务对象要安排专人进行疏散,确保人身安全。
(2)立即报警拨打消防中心火警电话“119”,报告内容例:我单位发生火灾,请迅速前来扑救。地址:靖江市 “**馨港湾残疾人之家”,**镇**路**号,待对方放下电话后再挂机。
(3)迅速向处置事故应急处理小组汇报。
(4)在消防车辆到来前,应迅速切断电源、气源。根据起火程度组织有关人员展开自救,原则是“先救人、再救物”。在保证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尽量减少损失。
(5)派出人员到主要路口疏散围观群众,等待、引导消防车辆。
(6)消防车到来之后,要配合消防专业人员扑救或做好辅助工作。
(7)清点服务对象及工作人员数,向现场指挥汇报。通知医务人员在现场及时救治伤员,必要时可与地方医院联系救治。
(8)机构负责人对被抢救、转移的物资进行登记、保管并协同有关部门对火灾损失情况进行清理登记。
(9)火灾扑救完毕,要积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并对可能存在的消防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和整改,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8.9.2.3扑救方法
(1)扑救固体物品火灾,如木制品、棉织品等,可使用各类灭火器具。
(2)扑救液体物品火灾,如汽油、柴油、食用油等,只能使用灭火器、沙土、浸湿的棉被等,绝对不能用水扑救。
(3)如系电力系统引发的火灾,应当先切断电源,而后组织扑救。切断电源前,不得使用水等导电性物质灭火。
8.9.2.4注意事项
(1)保护人员安全,扑救要在确保人员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进行。
(2)火灾第一发现人应判断原因,立即切断电源。
(3)火灾发生后应掌握的原则是边救火,边报警。
8.9.3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1)发生食物中毒安全事故,迅速将事故报机构负责人、卫生防疫部门,及时拨打“110、120”请求援助,并立即停止所有人员就餐。
(2)积极协助卫生机构救助病人。
(3)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卫生防疫部门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8.9.4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8.9.4.1梅雨天气应急预案
梅雨季节大理石、瓷砖地面和墙面很容易出现反潮现象,造成地面积水、墙皮剥落、电器感应开关自动导通。发生上述情况时应采取适当措施加以解决:
(1)认真加强现场巡查,发现问题,立即做好处理工作。
(2)在大堂、电梯厅等出入频繁的地方放置指示牌,提醒往来人员“小心滑倒”。
(3)工作人员要及时清干地面、墙面水迹。
(4)如反潮严重,应在电梯厅铺设防滑地毯,并及时处理地面、墙面、电梯门上的积水。
(5)仓库配备干拖把、干毛巾、海绵、地毯、指示牌等用品。
(6)服务对象减少外出活动,确有需要时,必须由工作人员或家属全程跟踪陪伴。
8.9.4.2暴风雨天气应急预案
(一)暴风雨异常天气来临前
(1)应密切注意天气预报,时刻关注暴风雨天气动向,随时向负责人通报异常天气状况。
(2)加强巡查,关闭各楼层门窗并排除安全隐患。
(3)将阳台、屋顶等高处易坠落物体取下或加固。
(4)检查雨污水井,增加清理次数,确保畅通无阻。
(5)负责人在下班后注意关闭门窗,减少夜间暴雨后的损失。
(二)暴风雨异常天气来临时
(1)服务对象全部进入楼层避险。
(2)切断电器电源及信号电缆。
(3)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向上级部门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指示进行应急处理。
(4)如建筑物发生开裂、漏水等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防止发生意外触电事故。
(5)楼层或房间出现大面积漏雨时,做好服务对象转移、安置工作。组织人员开展清扫,并在漏雨处放置指示牌,提醒来往人员“小心滑倒”。
(6)暴风雨期间如发现服务对象意外受伤,应立即送卫生服务中心救治或拨打“120”送医。
(三)暴风雨异常天气过后
(1)统计损失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2)进一步加强雨后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3)通知维修单位对楼层及房间开裂、漏雨处实施加固、维修,专人负责跟踪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4)组织有关单位对机构进行卫生消毒。
8.9.4.3冰雪低温天气应急预案
(1)在冰雪低温天气到来前对机构各种管道进行检查,并对室外裸露部分进行保温处理,防止出现冻裂、停水等情况。
(2)及时清理屋顶积雪,避免发生垮塌事故。
(3)清理门口及四周道路,保证路面无冰冻、无积雪,确保道路畅通。
(4)冰层太厚无法清理时,应采取铺地毯、撒沙子等措施,防止发生因雪天路滑导致人员摔倒受伤。
(5)冰雪融化时,应勤扫路面,并疏通下水沟、窖井。
(6)服务对象应减少户外活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极端、恶劣天气时可由管理人员向家属说明情况,在家中休息。
9.申报审核
9.1日间照料
每年12月,市残联、市财政根据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包括:
(1)日间照料服务补贴资金审批表;
(2)日间照料服务对象汇总表(包括残疾人证复印件);
(3)服务协议;
(4)日间照料对象考勤记录;
(5)相关部门出具的残疾人家庭贫困证明;
(6)其他需要的材料。
9.2辅助性就业
9.2.1申报材料
每季度,市残联、市人社、市财政根据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包括:
(1)辅助性就业补贴资金审批表;
(2)辅助性就业补贴申报汇总表
(3)辅助性就业对象汇总表(包括残疾人证复印件);
(4)辅助性就业劳动收益发放汇总表
(5)管理和服务人员信息汇总表;
(6)服务协议;
(7)管理和服务人员以及参与辅助性就业残疾人的相应收入和补贴的银行发放凭证及社保、商业保险缴费凭证等;
(8)辅助性就业对象考勤记录;
(9)其他需要的材料。
9.2.2申报细则
机构在申报辅助性就业季度补贴时,应严格按照细则要求进行申报。
(1)伙食补贴:按指纹考勤如实上报,标准为10元/人/天,当月累计补贴额不超过220元。
(2)管理补贴:标准为200元/人/月。服务对象考勤不足当月工作日一半的,管理补贴按50%计发;考勤不足当月工作日四分之一的,管理补贴不予计发。
(3)管理员工资补贴:按照服务对象人数的1:10比例计算,发放标准为上年度我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服务对象考勤均不足当月工作日一半的,管理员工资补贴减半;考勤不足当月工作日四分之一的,管理员工资补贴不予发放。已经签订服务协议享有政策优惠的残疾人不得作为专职管理员上报。
(4)意外保险补贴:以当期实际支付保险公司的凭证金额给予补贴,不超过100元/人/年。
(5)岗位补贴:申报限额为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包括服务对象劳动收益和机构代缴的服务对象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低于限额,按实上报。不符合社保缴纳条件或未缴纳社保的服务对象,机构不能申报此类人员的岗位补贴。机构运行初期,在均未缴纳社保的前提下,岗位补贴可按服务对象劳动收益上报,补贴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6)社保补贴:按机构承担的服务对象实际缴纳的社保金额上报,各项滞纳金不予补贴。
(7)劳动补贴:按照每月劳动收益1:1的标准发放,月补贴额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四分之一,不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分之一。考勤不足当月工作日一半的,劳动补贴不予发放。
(8)服务对象连续三个月考勤均低于6天,机构若不及时与其解约,该服务对象的各项补贴不再予以发放。
(9)机构因运行管理不规范被停发相关补贴,连续两个季度整改不达标,停发补贴不予补发。
(10)机构在申报时限内,应及时主动提交服务项目补贴申请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可靠及计算准确,各类服务对象、管理和服务人员补贴不得重复申报。
10.考核监督
机构要按季向社会公开财务情况,及时公布补贴申请的相关信息,如日间照料残疾人人数、天数、辅助性就业人数、公益性岗位对象、收益与补贴、保险补贴、福利待遇等;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专项经费补贴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不得侵吞挪用,否则将送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机构的运行和管理纳入对乡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残联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残联要加强指导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市残联定期不定期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残疾人生活、辅助性就业、康复、权益保障、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监督、调查和考核。
11.其他
具备部分残疾人之家功能的机构,参照本办法管理。
各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增加强相应的管理内容,报市残联核准后予以实施。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靖江市“馨港湾残疾人之家”服务申请表
2. 靖江市“馨港湾残疾人之家”服务对象健康调查表
3. 靖江市“馨港湾残疾人之家”服务协议
4. 靖江市“馨港湾残疾人之家”管理和服务人员信息汇
总表
5. 靖江市“馨港湾残疾人之家”日间照料服务补贴资金审批表
6. 靖江市“馨港湾残疾人之家”日间照料服务对象汇总表
7. 靖江市“馨港湾残疾人之家”辅助性就业补贴资金
审批表
8. 靖江市“馨港湾残疾人之家”辅助性就业补贴申报
汇总表
9. 靖江市“馨港湾残疾人之家”辅助性就业劳动收益
发放汇总表
10. 靖江市“馨港湾残疾人之家”康复室活动情况记录
表
附件1:
靖江市“馨港湾残疾人之家”服务申请表
年 月 日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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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残疾类别 |
| 残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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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 监护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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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程度 |
| 自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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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成员 | 姓 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工 作 单 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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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状况 | □低保户 □建档立卡对象 □低保边缘户 □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家庭经济状况良好 |
申请 项目 | □日间照料 □辅助性就业 申请人或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
机构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靖江市“馨港湾残疾人之家”服务对象
健康调查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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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 民族 |
| 残疾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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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 医疗 保险 | □城乡居民 □城镇职工 □商业保险 □无 |
婚姻 状况 | □未婚□已婚 □离异□丧偶 | 是否 独居 | □是 □否 |
文化 程度 |
| 认知 情况 | □正常 □稍差 □差 |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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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 情况 | 普食 软食 流质 禁食 | 个人 卫生 | 刷牙 漱口 洗脸 |
自食 协助 喂食 | 洗手 洗脚 |
沐浴 穿衣 |
疾病史: 现病史用 √ 过去病史用 ○ |
□高血压 □脑卒中 □糖尿病 □冠心病 □老慢支 □癫痫 |
□抑郁症倾向 □老年性痴呆 □慢性消化道疾病 □恶性肿瘤 |
□帕金森氏症 □泌尿系疾病 □肢体骨折 □骨质疏松 |
皮肤(创伤、压疮等): |
其它疾病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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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填表人:
附件3 :
靖江市“馨港湾残疾人之家”服务协议
(样本)
甲方(登记注册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服务对象):
身份证号码:
残疾证号码:
残疾类别及等级: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丙方(乙方的监护人及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与乙方关系: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甲、乙、丙三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等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本协议(如乙方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由丙方代理),并共同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条款。
第二条 三方协商一致:乙方办理服务手续后,在甲方享受 □日间照料 □辅助性就业 服务,自觉遵守甲方的内部规章制度。
第三条 丙方作为乙方的责任担保人,在乙方接受服务期间,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自觉承担监护人责任。
第四条 协议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甲方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开展公益性、福利型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根据乙方的身体状况、自理能力及相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用餐、照料、劳动培训、康复、文娱活动等服务。
第二条 甲方同时作为为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残疾人提供劳动能力培训、提升等辅助性就业服务帮助的非正规就业组织,即甲方组织乙方参加的简易劳动训练,是对乙方进行劳动技能训练和职业心理辅导,具有为乙方提供就业援助,帮助乙方提高就业能力的公益性活动性质。甲方与享受辅助性就业服务的乙方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不执行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甲方应当发放乙方参与辅助性就业的收益及政府性补贴。
第三条 乙方在接受甲方服务期间患病或发生安全意外伤害,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甲方有权紧急处理,若甲方为此垫支产生的乙方医疗、住院伙食、护理、交通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或丙方承担。
第四条 乙方在接受甲方服务期间,如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立即解除或终止本服务协议,并有权立即通知乙方离开或丙方接离,甲方也有权采取其他措施将乙方送离甲方服务场地:
1. 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疑似传染性疾病未被排除之前;
2. 患有严重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
3. 隐瞒病史的(主要是指本条第1、2项);
4. 妨碍其他人员正常工作、生活或接受服务的;
5. 不接受、不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
6. 丙方作为乙方的监护人及担保人,不积极配合甲方工作或不自觉承担作为乙方的监护人及保证人的责任;
7. 因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接受服务的。
乙、丙方应根据乙方自理情况,安排及确保往返安全,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进入机构后,若乙方拒绝离开或丙方拒绝(明示或默示)接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乙方或丙方全额承担,且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或丙方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条 甲方系非营利性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按约定向乙方提供相应形式的服务,但甲方不承担监护之义务。
第六条 为保障机构服务对象利益,甲方有权向乙方和丙方了解乙方是否患有精神类疾病和其他病史,如乙方和丙方隐瞒,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和丙方负责,且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乙方在机构期间如发生情绪不稳定,行为偏执引发伤人毁物等现象,甲方可从保护机构以及其他服务对象安全角度出发,采取必要的强制性保护约束措施,并通知丙方或其他第三方,若甲方的强制性保护约束措施不可避免的给乙方造成伤害的,乙方或丙方自愿不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乙方在服务场地内因甲方过错以外的原因发生摔伤或猝死等事故,甲方应在自身能力范围内采取积极人道救治措施,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到伤害,后果由乙方或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接受服务期间,其在服务场地外发生事故及意外的,相应的责任明确由乙方或丙方或第三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九条 甲方原则上不提供乙方钱物的保管服务,对乙方的钱物遗失甲方不承担责任,若乙方确无保管能力,甲方视条件允许,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代为保管经乙方、丙方共同委托的钱物。
第三章: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一条 乙方在签订本服务协议后,有权依约享受甲方提供的服务,并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条 乙方或丙方有权对甲方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并同步向辖区乡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残联提交。
第三条 乙方应当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否则乙方或者丙方必须照价赔偿。
第四条 乙方患有精神类疾病或残疾,乙方或丙方应提前告知,便于甲方管理防范。如乙方违规,在接受服务期间出现自杀、自伤、自残、翻墙跳楼外出、酗酒、滋事寻衅、打人、骂人、破坏公物及甲方财产损失等事故或意外,均由乙方或丙方负责,且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乙方在接受服务期间内不得擅自外出,确需外出的,须履行请假手续,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外出,回归后应及时汇报、销假。
第六条 乙方在接受服务期间出现身体不适时,必须及时向甲方提出和反映,甲方认为确须去医院治疗时,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治疗,不得拖延和拒绝。
第七条 乙方如有第二章第四条规定情况的,甲方终止或解除本服务协议时,乙方应当无条件服从,并立即主动离开服务场所。
第八条 乙方享有本协议所约定之权利,须以乙方及丙方共同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为前提条件。
第四章:丙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一条 丙方作为乙方的监护人及担保人,应当且自愿为乙方及本服务协议的履行承担监护人职责以及担保人责任。
第二条 在本服务协议履行期间,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服务。
第三条 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服务协议的前提下,有权终止本服务协议的履行,但须提前30天通知甲方。
第四条 丙方应如实向甲方反映乙方的残疾障碍等情况,不得隐瞒有关病史情节、病情现状以及未来病情发展趋势等,如有隐瞒,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丙方承担。
第五条 丙方在接到甲方告知乙方需要就医的通知后,应当积极配合,并根据甲方的通知立即赶往将乙方送医。紧急情况下,甲方将乙方送医抢救,甲方垫支的医疗、伙食、护理、交通等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丙方承担,本服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丙方应承担接送乙方到甲方的责任,并主动与甲方签订交接手续。如丙方自行放弃接送,乙方在前往或离开服务场所途中发生事故及意外,相应责任均由丙方承担。
第七条 在服务场地内,因乙方或丙方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或丙方承担。
第八条 如乙方在甲方接受服务期间不幸去世的,丙方应当及时负责料理善后事宜。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料理,需甲方协助料理的,须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费用全部由丙方承担。若丙方既不及时料理(自收到甲方通知3个小时内)又不申请甲方协助料理,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置,相关费用全部由丙方承担。
第九条 出现本协议第二章第四条情况,甲方终止或解除本服务协议时,丙方应当立即无条件将乙方接回,若拒绝或延迟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丙方承担。
第十条 乙方在接受服务期间,丙方的住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如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甲方,如因丙方未及时告知,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丙方承担。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有关处理乙方事宜的电话、传真、信函等时,其应当积极与甲方配合,立即办理,并及时给甲方答复,否则由丙方承担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第五章 日间照料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
第一条 甲方按政府有关部门核对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或丙方收取乙方在甲方照料期间发生的自付费用,并出具收据。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照料期间的费用主要指食宿费、护理费等。
第三条 首月入住的食宿费、护理费按实际照料天数结算,以后按月结算,乙方或丙方必须在每月25日前向甲方预交下月乙方自负的费用。
第四条 乙方或丙方因故终止在甲方照料的,每月15日前办结手续的,按半月向甲方交纳相关费用;每月15日后办结手续的,按全月交纳费用。
第五条 乙方因故暂时中止照料需保留床位的,中止时限不超过七日,超过时限的,视作终止照料,如需继续照料的,则需重新办理手续。
第六条 乙方在甲方医务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卫生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如实结算。
第六章:其它约定
第一条 如丙方丧失履约能力,本协议终止。
第二条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三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协商。
第四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馨港湾残疾人之家”所属乡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残联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年 月 日
附件4:
靖江市“馨港湾残疾人之家”管理和服务人员信息汇总表
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工作 岗位 | 持证情况 | 工资报酬 (元/月) | 参保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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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靖江市“馨港湾残疾人之家”日间照料服务补贴资金审批表
机构名称 |
| 运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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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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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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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面积 |
| 床 位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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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日间照料补贴条件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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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当地资金投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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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资金总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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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残联 初审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市残联审核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6:
靖江市“馨港湾残疾人之家”日间照料服务对象汇总表
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残疾人证号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低保证号或其他低收入证明(编号) | 照料 天数 | 补贴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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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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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靖江市“馨港湾残疾人之家”辅助性就业
补贴资金审批表
机构名称 |
| 补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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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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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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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面积 |
| 补贴人数 | 管理人员: |
残疾人: |
机构运行补贴 | 伙食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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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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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工资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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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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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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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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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劳动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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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资金总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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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残联 初审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市残联审核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市人社部门 审核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8:
靖江市“馨港湾残疾人之家”辅助性就业
补贴申报汇总表
机构名称: 申报月份:
序号 | 补贴项目 | 补贴标准 | 人数 | 天数 | 金额(元) | 备注 |
1 | 伙食补贴 | 10元/人/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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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管理补贴 | 200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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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管理员工资补贴 | 按1:10 比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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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意外保险补贴 | 10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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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岗位补贴 | 残疾人劳动收益+社保个人缴纳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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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额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50% |
6 | 社保补贴 | 机构承担的社保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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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劳动补贴 | 1:1配比,低标1/4≤劳动补贴≤低标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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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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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审核: 制表:
年 月 日
附件9:
靖江市“馨港湾残疾人之家”辅助性就业劳动收益发放汇总表
机构名称: 月份:
序号 | 姓名 | 银行卡号 | 身份证号 | 劳动收益 | 劳动补贴 | 个人保险 | 小计 | 代扣 | 合计(元)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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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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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审核: 制表:
年 月 日
附件10:
靖江市“馨港湾残疾人之家”康复室活动情况记录表
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人员类别 | 残疾类别等级 | 使用康复器材名称 | 训练时间 | 康复指导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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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人员类别分辖区内残疾人、老年人、“馨港湾残疾人之家”内残疾人。
2.使用康复器材名称可以是单个或多种,注明具体器材名称。
3.训练时间为每个时间段的训练总时间。
4.同一个人在同一天内可以多次使用器材进行康复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