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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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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靖江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6/9/28 17:05:50 点击量:

为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渠道,广泛听取意见,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靖江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 联系人:黄婷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80502333

2.   函:靖江市滨江新区办事处植善路1号市残疾人社会服务中心市残联908室;

3. 电子邮件:jjscl8899@163.com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辅助性就业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由于时间较紧,意见反馈截至日期为20161010日。

 

                        

2016928

 

 

靖江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及《省残联等十部门单位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苏残发〔201630号)规定,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办法:

一、辅助性就业与辅助性就业对象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特定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持有靖江市户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 就业年龄段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及其他类别、等级的残疾人;

3. 有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4. 有法定监护人、抚养人,且其愿意进入辅助性就业机构从事生产劳动。

二、辅助性就业机构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是指经批准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其附属机构,具有庇护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福利性等特点,主要包括:工疗、农疗机构及其它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培训、综合服务机构(阵地)、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等单位中附设的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工(农)场或车间等。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设立,并报市残联审核备案;

2. 有与辅助性就业项目相匹配的固定生产劳动场所,且不低于50平方米;

3. 拥有成熟的管理运营团队,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各项运营资料整理规范;

4. 具有符合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特点的、相对稳定的劳动项目,有多样化的项目储备,并签署长期合同予以保障;

5. 具有与残疾人及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相适应的生活、生产基础设施(含无障碍),安全保障措施,规范管理制度等。现场专业服务人员与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10

6. 应当与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签订相关协议,按月据实支付劳动报酬,并为残疾人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保险等。

三、申报与认定

(一)申请

1. 申报时间

符合辅助性就业条件的机构应于每年31日前向所在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残联提出申请。市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提出申请。

2. 携带资料

1)资格认定申请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证书;

3)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消防规范的证明;

4)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资金补贴申请表;

5)参与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员花名册;

6)参与辅助性就业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7)残疾人劳动补贴汇总审批表;

8)单位与安置就业的残疾人签订的服务协议;

9)残疾人月劳动报酬银行发放明细资料。

(二)初审

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残联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上报市残联。

(三)认定

市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及时按有关程序进行认定,并于15个工作日内给出最终意见。

认定机构在实施初审、认定过程中,对残疾人的工种、岗位和使用设备,单位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建设等需要现场确认的事项,应进行实地核查或与发证(证明)机关核对确认。认定后发生机构条件或残疾人数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请重新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当取消资格。

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扶持政策

1. 用地、用房优惠。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年度计划,其中的非营利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用地可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供应或划拨。鼓励利用闲置厂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每个乡镇、街道要至少建成一所辅助性就业机构,新建社区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中,应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纳入其中(注1)。

2. 税收与公共服务优惠。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注2),同时免征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水(注3)、电(注4)、气执行城市居民价格;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公用事业收费方面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优惠(注5);企业或单位自行创办的辅助性就业机构中的残疾人,以及与提供生产劳动项目、经营场地等服务内容的企业或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的残疾人,可计入该企业或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3. 政府采购优惠。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符合条件的产品和服务应优先列入政府采购范围,采购单位可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向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或专营残疾人产品或服务的机构采购产品和服务(注6)。

4. 社保优惠。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在辅助性就业机构就业,每年按人社部门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全额补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个人承担缴纳部分由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代缴),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注7)。

5. 机构运行补贴。

1)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根据劳动项目、计量与产生效益情况,按机构内固定参与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劳动报酬总额的20%(注8)或按固定参与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每人每月200元(固定参与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是指每月参与劳动时间不低于20天,每天不低于4小时)的标准补贴,用于职业辅导耗材、水、电、气及其他支出等。

2)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从事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每月根据实际劳动庇护残疾人数测算所需比例,所需管理服务人员每人每月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补贴(计算公式为:每月实际参加劳动庇护残疾人数×10%×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注9)。

3)对参加劳动庇护的残疾人发放伙食补贴,标准为10//天,月补贴不超过220/人,用于午餐、点心、饮用水等。

4)对参加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给予每人每年100元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身故保险等商业保险补贴,由机构负责承办。

6. 残疾人劳动补贴。对固定参与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按照其每月劳动报酬1:1的标准发放劳动补贴,月补贴额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四分之一,不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分之一(注10)。

五、监管

1. 市残联将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运行及残疾人权益保障情况进行调查。每年6月、12月,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对全市各类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运行、经费使用等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公示及资金划拨;

2. 参与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不得在一个或数个企业或单位空挂名,不得重复计入残疾人就业总数。对采取挂靠、挂名、虚报等假用工的机构,追回全部补贴,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政策依据注释

 

1:根据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苏残发〔201630号〕第六条:公办或社会资本举办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其中的非营利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用地可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供应。对社会资本投资经营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鼓励利用闲置的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发展。在城市新建社区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中,应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纳入其中。有条件的残联要无偿提供运营场地。

2:根据〔苏残发〔201630号〕第八条: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

3:根据靖江市物价局靖价〔20093号文件规定,对为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等提供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水,给予优惠扶持,用水类别定为居民生活用水;同时,2016年初,我市全面实施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对此类用户不实行阶梯水价。

 

4: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说明的通知》〔苏价工〔2015334号〕附件《关于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说明》,明确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具体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

5:根据〔苏残发〔201630号〕第八条:各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在定价权限内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在用水、用气、用热和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公用事业收费方面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优惠,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加大优惠力度。

6:根据〔苏残发〔201630号〕第十一条:地方政府可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专产专营,对满足残疾人需要、由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专产专营的产品和服务,地方政府应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对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产品和服务的,在同一品目或者类别下,应当优先采购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产品和服务。各级采购单位可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向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或专营残疾人产品或服务的机构采购产品和服务。

7:根据泰州市《市区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五条:对符合条件的“4045”(女40周岁,男45周岁)(含)以上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由自己筹资缴纳社会保险的残疾人,给予按照每年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缴费全额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5年。

8:参照无锡市残疾人庇护劳动相关做法。

9:根据〔苏残发〔201630号〕第十一条:地方政府对从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其岗位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其工作补贴、岗位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费用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10:根据泰兴市《在全市各级残疾人托养机构内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办法(试行)》(泰残发〔201623 号)第四条第二款:市残联按月对固定参与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发放劳动补贴。劳动补贴按照其劳动报酬1:1的标准予以发放。月补贴额最高为200/人,年补贴额最高为2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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