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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企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作者: 发布于:2016/8/3 16:47:06 点击量:

一、《靖江市企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2007]488号令)、《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1号令)及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单位《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苏残发〔201427)等有关规定。

二、《办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在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以盈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三、《办法》主要由哪些部门负责实施?

答:由市信用办、财政、地税和残联共同实施。财政、地税、残联负责企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失信行为的认定、失信行为信息的归集,并报送给市信用办;并由其负责将企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四、企业单位按比例就业信用信息包括哪些方面?

答:包括基本信息和失信信息。

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应当记录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税务管理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纳税、社会保险、劳动用工、企业财务经营状况等信息。

失信信息应当记录企业单位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失信行为包括企业未按政策要求规范安排残疾人、未根据实际情况如实申报相关资料、未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行为。

五、哪些情形构成一般失信行为?

答:1.2016年开始,当年度未按比例规范安排残疾人就业,且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2.未在规定时限内,足额缴纳前一年欠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3.2016年开始,当年度已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未按规定给安置残疾人完整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或未按规定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或以采取挂靠、挂名等假用工方式申报安置1名残疾人的;

4.2016年开始,当年度未按规定如实申报企业从业人员数,申报人数与实际从业人数误差达5%以上的。

六、 哪些情形构成较重失信行为?

答:1.2016年开始,当年度未按比例规范安排残疾人就业,且累计2年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2.未在规定时限内,足额缴纳前两年欠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3.2016年开始,当年度已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未按规定给安置残疾人完整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或未按规定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或以采取挂靠、挂名等假用工方式累计申报安置2名残疾人的;

4.2016年开始,当年度未按规定如实申报企业从业人员数,且累计2年申报人数与实际从业人数误差达5%以上的,或申报人数与实际从业人数误差达10%以上的。

七、哪些情形构成严重失信行为?

答:1.当年度未按比例规范安排残疾人就业,且累计3年或3年以上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2.未在规定时限内,足额缴纳前三年及以上欠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3.2016年开始,当年度已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未按规定给安置残疾人完整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或未按规定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或以采取挂靠、挂名等假用工方式累计申报安置3名或3名以上残疾人的;

4.2016年开始,当年度未按规定如实申报企业从业人员数,且累计3年申报人数与实际从业人数误差达5%以上的,或连续2年申报人数与实际从业人数误差达10%以上的,或申报人数与实际从业人数误差达15%以上的。

八、对企业失信行为实施主要有哪些相应惩戒措施?

答: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地税局、信用办、文明办、政务办、市场监督管理局、人行等相关部门、单位,按规将企业信用与行业评价、信贷支持、评优评先、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挂钩。

1.对有一般失信行为的企业单位,财政、地税部门和残联应予以提醒、教育,并督促改正。

2.对有较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单位,市、镇(街道、园区、办事处)两级党委、政府在推荐及评优评先时,作为不授予荣誉的重要依据。

3.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单位,银行在审批发放企业贷款时,作为限制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4.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单位,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单位,限制或者取消其参与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设备、公共工程项目、公共资源分配项目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其他产权拍挂出让活动的资格。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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