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2007〕第488号令)、《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2006〕第31号令)等有关规定,各用人单位应主动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目前仍有部分用人单位未按照《关于开展全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的通告》(靖残〔2015〕28号)的规定办理年审认定,现将2014年度第三批有关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和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初审情况予以通告。
如用人单位对本《通告》确认的残疾人就业情况和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有异议,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携带相关材料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阳光大道1号市行政中心商务B楼五楼)进行审核。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将按规定由税务机关实施征缴。
特此通告。
附:2014年度第三批有关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和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初审情况
靖江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