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中心幼儿园,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计生办、残联:
为进一步规范0-6岁儿童残疾早期筛查、治疗和康复工作,建立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机制,使残疾儿童能够及时发现并得到康复服务,现将《靖江市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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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残疾人联合会 靖江市卫生局
靖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靖江市教育局
二○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靖江市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级预防工作,建立儿童残疾早期筛查、治疗和康复的工作机制,预防和减少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的严重程度,帮助残疾儿童提高重建生活自理、学习以及社会交往的正常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中国残联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残联厅发〔201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儿童残疾筛查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行政推动、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部门协作、信息共享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整体推进、确保质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0-6岁儿童残疾的筛查、转介、评估以及早期干预。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范围包括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残联及医疗卫生、定点康复等相关机构。
第二章 筛查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 筛查和预防的主要对象是视力、听力、肢体、智力以及孤独症五类0-6岁残疾儿童。
第六条 按照本规范配套的各类残疾筛查技术要求(见附件1-5),根据儿童的年龄特点,选择适宜的筛查方法进行儿童残疾的逐级筛查,做到正确评估和指导。
第七条 根据转介流程要求,及时转介辖区内疑似残疾儿童,以确保疑似残疾儿童的残疾评估以及康复安置。
第八条 做好辖区儿童残疾筛查的信息登记、上报和管理工作,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残联共享残疾儿童信息。
第三章 职责与要求
第九条 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残联及医疗卫生、定点康复等相关机构应把儿童残疾筛查和信息采集列入工作职责。
第十条 卫生计生部门职责
(一)制订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组织实施0-6岁儿童残疾筛查管理工作。
(三)制定0-6岁儿童残疾筛查人员培训计划,联合教育和残联组织开展专业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一次。
(四)做好0-6岁儿童残疾筛查信息管理,与教育、残联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五)建立完善质量控制和评估制度,对辖区内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教育部门职责
督促各个幼儿园参与开展儿童残疾筛查工作,以适宜方式让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落实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残联职责
(一)牵头组织开展儿童残疾预防知识、康复政策宣传。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按规定给予救助,保障残疾儿童的合法康复权益。
(二)做好残疾儿童转介和康复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残疾儿童随访、家庭康复培训和指导工作。
(三)建立残疾儿童信息通报系统,实现儿童残疾筛查、评估和康复信息共享。
(四)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开展康复机构的督导检查和质量评估工作。
(五)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服务。
第十三条 市妇幼保健所职责
(一)在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健康检查的同时,开展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
(二)承担全市儿童残疾筛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对从事儿童残疾筛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三)负责全市儿童筛查信息汇总、上报、反馈工作,实施转介管理。
(四)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宣传儿童残疾预防知识和早期干预知识。
(五)明确一名儿童残疾筛查工作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科室。
第十四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卫生院)职责
(一)在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健康检查的同时,开展0-6岁儿童残疾筛查、转介工作。
(二)掌握辖区内0-6岁儿童残疾基本情况,完成辖区内儿童残疾筛查信息管理、上报和反馈。
(三)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活动,宣传儿童残疾预防和早期干预知识。
(四)明确一名儿童残疾筛查工作分管负责人,明确防保所具体负责辖区儿童筛查工作。
第十五条 市人民医院防保科、儿科和中医院儿科在儿童保健和疾病诊断工作的同时,开展儿童残疾筛查、信息上报工作;注重宣传儿童残疾预防和早期干预知识。
第十六条 定点康复机构职责
(一)在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同时,开展相应类别的儿童残疾筛查工作,采集疑似残疾儿童信息,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二)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康复和早期干预服务,定期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质量控制和工作督导。
(三)做好服务对象基本信息、康复和干预信息的管理工作,定期向残联上报。
(四)宣传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向服务对象家属、助残志愿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和干预方法。
(五)做好康复咨询和转介服务工作。
第四章 筛查转介和信息采集
第十七条 市妇幼保健所、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卫生院)、市人民医院儿科、市中医院儿科、定点康复机构属于儿童残疾筛查机构,其它单位和机构开展0-6岁儿童残疾筛查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可。
第十八条 从事儿童残疾筛查的工作人员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儿童残疾筛查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 在开展0-6岁儿童残疾初筛、复筛、评估及康复工作过程中,需尊重家长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在家长自愿的原则上,进行转介、评估和康复服务。
第二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卫生院、市人民医院防保所、儿科、市中医院儿科对0-6岁儿童残疾进行初筛,将疑似残疾的儿童信息登记在册,填写转诊单,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附表1-3上报和转介至市妇幼保健所防保科。
市妇幼保健所汇总、审核、整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卫生院、市人民医院防保所、儿科、市中医院儿科每月筛查的疑似残疾儿童信息,并进行复筛,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的附表4上报至市卫生局防保科;定期将附表4-5上报并转介至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接收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反馈信息;并及时将确诊信息上报至市卫生局防保科。
第二十一条 村(居)、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残联工作人员开展疑似残疾儿童信息采集,并登记在册,在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的附表2上报至市残联康复部。
定点康复机构开展0-6岁儿童残疾初筛或残疾儿童信息采集,并登记在册,每月10日前将上月将附表2上报至市残联康复部。
第二十二条 市卫生局防保科每月与市残联康复部互相交换一次疑似残疾儿童信息,共享确诊信息。
第二十三条 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由残联负责联系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安置,开展机构康复、社区与家庭康复。
第二十四条 所有筛查、采集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必须保护疑似和确诊残疾儿童及其家庭隐私,如有发现信息泄露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残联建立区域儿童残疾筛查工作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将儿童残疾筛查工作列入年度考核,每半年开展筛查工作的质量控制,将质控结果进行登记,对不能达到筛查工作要求的机构、人员应提出意见,并限期整改,保障儿童残疾筛查工作有效性、稳定性及连续性。
第二十六条 质控指标
(一)筛查率:以全市为单位,某类儿童残疾实际筛查人数占同期应筛查儿童人数的百分比;筛查率达95%。
(二)转介率:以全市为单位,残疾初筛结果阳性的儿童已转介到上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复筛的人数占同期需要转介人数的百分比;转介率达95%。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市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
1.0-6岁儿童视力残疾筛查技术
2.0-6岁儿童听力残疾筛查技术
3.0-6岁儿童肢体残疾筛查技术
4.0-6岁儿童智力残疾筛查技术
5.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技术
附表:
1.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
2.社区(乡镇)0-6岁儿童残疾初筛登记表
3.0-6岁儿童残疾初筛转介表
4.区(县)0-6岁儿童残疾复筛一览表
5.0-6岁儿童残疾复筛个案登记表
6.市(地)0-6岁儿童残疾转介评估一览表
7.0-6岁儿童残疾评估二联转介单
8.评估机构0-6岁儿童残疾评估结果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