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残联:
现将江苏省残联、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机构劳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残发〔2014〕41号)和《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托养机构劳动项目省补资金管理的意见》(苏残计〔2014〕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文件要求,规范管理,并积极争取省级资金补助,促进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1.《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机构劳动项目管理暂行
办法》
2.《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托养机构
劳动项目省补资金管理的意见》
二○一四年七月八日
省残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
托养机构劳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十二五”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苏政发〔2011〕174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残发〔2013〕14号)要求,省残联、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机构劳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省残联《苏馨家园(工场)残疾人劳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残发〔2011〕53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江苏省财政厅
2014年6月17日
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机构劳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我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加强托养机构劳动项目管理,提高托养机构服务能力,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托养机构应符合《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从事项目劳动的残疾人数:市县级公办机构应不低于15人,其他机构不低于10人。为鼓励农村村级托养机构发展,适当放宽机构条件为:机构拥有房产或房产租赁协议3年(含3年)以上,建设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机构托养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不少于6人。
(二)托养机构应与提供劳动项目的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合同,合同中必须包含项目产品、项目投入、项目岗位设置、产品报酬以及相关责权利等协议条款(机构自行举办劳动项目除外)。
(三)托养机构在托养服务协议中应包含工疗、农疗、辅助性劳动内容,并为残疾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四)劳动场所及内部设施设备应安全规范,面积大小适合项目开展。
(五)参加项目劳动的残疾人为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生活基本能够自理且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机构托养对象。
(六)项目工作人员与参加劳动的残疾人比例不少于1:10。
二、日常管理
(一)人员管理。制定劳动项目人员管理规定,明确各类人员职责任务。建立考勤登记制度。与参与劳动项目残疾人的监护人建立联系制度。
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经验和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应接受过相应内容的岗前培训。项目工作人员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其亲友。
(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工作制度和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
(三)档案与资料管理。一人一档,详细记录劳动情况和劳动报酬。对资金使用、劳动记录等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三、资金保障
各地要对开展劳动项目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予以扶持,资金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应制定符合实际的补助办法,明确补助对象和条件、使用范围、申请程序、绩效、监督检查等。省财政将根据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当地对托养机构劳动项目投入情况等,对各地托养机构劳动项目给予一定补助。
四、相关要求
(一)县以上残联参照《残疾人劳动项目工作考核表》(见附件)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专人或第三方独立机构检查项目运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申请托养机构劳动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广泛吸引助残志愿者和残疾人亲友参与劳动项目服务,发挥助残志愿者和残疾人亲友在项目开发、服务提供等方面的作用。
(三)残疾人劳动项目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帐核算,手续齐全,严禁挤占挪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进财务公开,定期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劳动项目的收支情况及残疾人劳动报酬发放情况进行公示。
附件:残疾人劳动项目工作考核表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4年6月17日印发
附件
_________(托养机构)残疾人劳动项目工作考核表
考核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分值 | 得分 |
基本情况 (40分) | 机构有独立法人和专有帐户 | 5 | |
项目合同内容完整 | 5 | |
托养协议中明确辅助性劳动内容 | 5 | |
为残疾人办理意外伤害等保险 | 5 | |
劳动场所适宜开展对应的劳动项目 | 5 | |
参加劳动的残疾人数量符合要求 | 5 | |
工作人员与参加劳动的残疾人比例达标 | 5 | |
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 5 | |
日常管理 (25分) | 人员管理 | 5 | |
安全管理 | 10 | |
档案资料管理 | 10 | |
资金情况 (35分) | 有专人管理 | 5 | |
有专帐管理 | 10 | |
财务公开 | 10 | |
资金使用符合要求 | 10 | |
合 计 | 100 | |
考核人:_________________ 考核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注:1.各市、县(市、区)残联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考核表。
2.有条件的地方可由第三方独立机构实施考核。
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
托养机构劳动项目省补资金管理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2号)和《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机构劳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残发〔2014〕 41号)精神,对托养机构劳动项目省补资金分配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省补资金分配原则
省根据当地对残疾人托养机构劳动项目的投入情况、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劳动项目管理情况,分类分档给予补助。
二、省补资金用途及分配方法
(一)省补资金用于残疾人托养机构劳动项目,不得用于机构建设、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办公和生活开支。
(二)省补资金分配方法
1.当地对托养机构劳动项目投入的认定方法
当地政府安排明确用于符合条件托养机构劳动项目资金,并能够提供拨款及支出凭证的,视为当地投入;当地政府安排明确投入符合条件托养机构劳动项目资金,但无法提供实际支出凭证的,按投入资金量的50%计算劳动项目投入,县级行政单位最高认定投入不超过10万元。
2.省补资金分配标准
省补资金分配标准为:对一至六类地区,分别按不超过当地投入劳动项目资金量的70%、60%、50%、40%、30%、20%给予补助,县级行政单位省补资金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9万元、8万元、7万元、6万元、5万元。省辖市省补资金总量不超过所辖地区补助金额上限总和。
省财政厅、省残联可根据项目经费总额以及全省劳动项目开展运行情况合理调整省补资金分配标准。
三、省补资金的申请、审核与审批
(一)申请。每年4月,市、县(市、区)残联对按照《残疾人劳动项目工作考核表》评估达到80分以上的残疾人托养机构,根据政府资金投入支出实际情况填写《托养机构残疾人劳动项目省补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同时提供上一年度当地政府资金投入到上述托养机构的拨款凭证(复印件)、机构用于残疾人劳动项目实际支出的有效凭证(复印件)。
(二)上报。5月5日前,县(市、区)财政局、残联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省辖市残联。省辖市财政局、残联根据材料组织抽查复核,填写《托养机构残疾人劳动项目省级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省直管试点县可直接上报省财政厅、省残联复核。
(三)审批。
1.各省辖市应在每年5月15日前将《托养机构残疾人劳动项目省补资金申请汇总表》连同电子文档一起上报省残联,并将上年当地政府投入托养机构劳动项目的拨款凭证(复印件)、机构用于残疾人劳动项目实际支出的有效凭证(复印件)按地区和机构整理后上报省残联,由省财政厅、省残联集中审批。
2.省财政厅、省残联根据上报情况,组织检查考核,确定省补资金分配方案。
2014年申请材料请于2014年7月10日前报省残联。
四、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对开展劳动项目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予以扶持,资金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应制定符合实际的补助办法,明确补助对象和补助条件、使用范围、申请程序、绩效、监督检查等。
(二)残疾人劳动项目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严禁挤占挪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进财务公开。各级财政和残联要加强劳动项目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下达省补资金和当地安排的补助资金,增强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对资金申请、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视情扣减当地分配指标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托养机构残疾人劳动项目省补资金申请汇总表
省财政厅 省残联
2014年6月17日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4年6月17日印发
附件
托养机构残疾人劳动项目省补资金申请汇总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县(市、区)财政局、残联(盖章) |
地区名称 | 机构名称 | 机构地址 | 劳动项目名称 | 合同起止时间 | 当地投入托养机构 资金量(万元) | 当地投入劳动项目 资金量(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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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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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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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设区的市残联复核县(市、区)残联上报的汇总表,重新汇总盖章后上报省残联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