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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解读
作者: 发布于:2014/3/20 15:36:05 点击量: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的法律或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4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2007〕第488号令)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多少?

    答:《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2006〕第31号令)第四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哪些单位应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2007〕第488号令)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2006〕第31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答:《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苏地发〔2006262号)第二条规定:未达到残疾人安置比例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200631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应当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不到1人的单位,可以吸纳1名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算公式: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014年我市保障金征缴标准仍采用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度靖江市企业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即:32348元。

五、地税部门如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2006〕第31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机关代为征缴。

地税机关根据“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政府〔2006〕第31号令)规定,依据省信息交互平台发送的残联部门审定的征缴数,实施批量申报、批量征收。

六、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2007488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对拒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市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如何进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答:(一)年审时间:325日至510

(二)地点:靖江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服务所

(三)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此表可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领取或靖江市残联网下载http://www.jjscl.org);

22013712的职工工资凭证原件及相关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有残疾职工的企业还需提供:

1.从业残疾人员(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2013年底前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社保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在与有关部门掌握的人员数据比对核实无误后,出具《靖江市残疾人保障金缴款通知书》或《靖江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达标通知书》。

八、对逾期未参加年审认定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对逾期未参加年审认定的用人单位,由市残联邮寄《靖江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或媒体公示公告,对1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单位,一律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市残联就业服务机构核定保障金应缴数额,交由地税部门足额征缴。

九、如何界定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

答:从业人员总数的统计口径省统计部门有具体规定,根据省统计局批准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苏统法(2009)3)定:“从业人员总数指在各级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第二职业者和劳务派遣人员”。各单位应将在本单位实际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计入从业人员总数之中,并承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义务。

十、各用人单位在职残疾人的审定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2006〕第31令)第二条、第九条规定,安置的残疾人需具备生活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不得在单位空挂名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残疾人职工认定需符合以下几方面条件:一是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二是残疾人职工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有确定的工作岗位。三是残疾人职工2013年底前在该用人单位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四是残疾人职工工资标准需达到靖江市2012年企业月最低工资要求(1100元)。五是用人单位需与从业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十一、安排残疾人达到或者超过比例有无政策奖励?

答:用人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残发〔201378)精神,给予适当补贴和奖励。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且超过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人数超过1人(含1)的,经审核并公示后,可享受按比例补贴或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享受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合法劳动合同;

3.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

4.按工作岗位支付残疾人职工合法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靖江市2012年企业最低月工资1100元)

5.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年以上(含一年);

7.按规定参加当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

按比例补贴标准: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每人每年按照上年度靖江市企业月最低工资(2013年为1280元)标准的2倍给予按比例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超比例奖励标准: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每年按照上年度靖江市企业月最低工资(2013年为1280元)标准的4倍给予超比例奖励(不重复享受按比例补贴),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

用人单位享受的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经费,应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补贴、福利、社会保险补贴、劳动保护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

申请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时间:2014325日—530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的,不予受理。

十二、《工伤等级鉴定书》能否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答:不能等同。因工伤等级有十个等级,而残疾人等级分为四级,两种证件的国家评定标准不同,工伤不等于就形成残疾,应当重新申请残疾鉴定。

十三、单位通过哪些途径招录残疾人?

答:一般有以下途径:1.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推荐;2.用人单位招聘或到各院校直接录用;3.残疾人就业专场招聘会,双方自主选择。

十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税还是费?是不是乱收费?

答: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一种法律义务,该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性,不是一般的收费项目,不是乱收费。

十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途?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和使用,一律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教育、就业服务、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等。

十六、特殊情况的减免规定?

答:对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严重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缴费单位,需减、免缴保障金的,由单位在年审时提出书面申请(附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等),报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市地税局批准,予以减免。

 

靖江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地址:阳光大道1号商B楼(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楼)五楼。

咨询电话:0523-891835068918350989183581

  

   泰州市靖江地方税务局

靖江市财政局

靖江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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