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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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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的通告
作者: 发布于:2014/3/20 15:34:25 点击量:

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2007〕第488号令)、《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2006〕第31号令)、《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苏地发〔200626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4年全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与征缴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含省属、市属、外地驻靖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都需年审。各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限指就业年龄阶段内、具有劳动能力、缴纳劳动保险、月工资收入不低于靖江市2012年企业最低工资1100元且在岗的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到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二、年审认定

年审的主要内容是核定用人单位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计征应缴纳保障金数额。

(一)时间安排

325510

(二)地点

靖江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服务所

(三)年审方法与步骤

1.各单位应在年审期内主动进行年审,在办理用工情况年审认定手续时,必须携带: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此表可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领取或靖江市残联网下载:http://www.jjscl.org);2013712月的职工工资凭证原件及相关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有残疾职工的企业还需提供:从业残疾人员(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013年底前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社保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人就业服务所根据审核情况和保障金征缴标准向用人单位出具或邮发《靖江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向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核发《靖江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达标通知书》。

3.对逾期未参加年审认定或送达《靖江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包括邮寄及媒体公示公告等方式)后无异议的单位,一律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根据单位从业人员数核定其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并交由地税部门足额征缴保障金。

三、征缴标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市实际情况,2014年我市保障金征缴标准仍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度靖江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2348元计征。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实际差额人数和本通告公布的征缴标准缴纳保障金。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应当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不到1人的单位,可以吸纳1名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为: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32348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四、征缴时间及征缴办法

征缴时间为2014511日至1030日。

保障金由地税局接受市政府委托代为征缴,实行按年征缴。地税部门通过省信息交互平台,根据残联核定的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数额实施批量申报、批量征收。

五、其他事项

1.减免。保障金原则上不得减免,对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严重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缴费单位,需减、免缴保障金的,由单位在年审时提出书面申请(附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等),报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市地税局批准,予以减免。

2.奖励。用人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残发〔201378号)精神,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经审核并公示后,给予适当补贴和奖励。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除限期补缴欠缴数额外,对逾期不缴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拒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市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告。

 

靖江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地址:阳光大道1号商务B楼(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楼)五楼。

电话:0523-891835068918350989183581 

  

 

   泰州市靖江地方税务局 

靖江市财政局 

     靖江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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