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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于:2013/6/19 点击量:

 

 

根据《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办法》(苏残发〔201314号)文件规定,为加强我市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提高托养服务能力与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机构性质与建设管理

残疾人托养机构是指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技能训练、庇护性就业等服务的公益性机构,由同级残联负责管理工作,接受市残联的业务指导,托养机构包括寄宿制集中托养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和综合性托养机构。托养机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托养机构场所固定,机构拥有房产或租借协议约定不少于三年,镇级托养机构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300托养机构应当配置文体娱乐、技能培训、医疗康复、心理疏导、生产劳动、室外休闲等场地,配备宿舍、厨房、餐厅、浴室、卫生间等设施,配备供暖降温、办公管理等设备。

二、服务对象

残疾人托养服务以居家托养为基础,托养机构为补充,凡入托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应当与托养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申请机构托养的残疾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和第二代残疾人证;

(二)1660周岁,本人无业且家庭为低保户或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需要生活照料而家庭无力照料的无传染性疾病的重度(残疾人证登记等级为一、二级)肢体、智力残疾人;

(三)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生产劳动能力弱;

(四)本人和家庭有托养服务需求;

(五)经评估认定适宜机构托养。

接受日间照料服务的入托对象可适当扩大至三、四级智力残疾人。

三、入托程序

(一)自愿申请。本人自愿进托养服务机构寄宿制集中托养或日间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应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二代残疾人证、家庭户口簿、近期身体健康检查单、低保证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材料,填写《靖江市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村(居)应初步告知需要进入托养机构入托对象的条件、补贴标准、申报流程等事项。

(二)申报审核。镇级残联对申请材料、残疾人及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审核,详细告知入托相关事项。对患有传染病、接触性皮肤病、心脏病等需要依靠医疗手段维持病情稳定的对象不宜入托。残疾人或监护人及体检机构瞒报或弄虚作假的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三)市残联、财政局对申报材料复审备案,对符合条件者根据托养形式和入托残疾人具体情况确认补贴额度。

(四)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办理入托登记。

四、服务内容

(一)托养机构应当根据入托残疾人的不同能力实施分类护理,开展有益于身心康复的文体活动,有针对性组织生活技能训练、职业能力培训和生产劳动。

(二)托养机构应当保持托养服务对象、居室和公共区域干净整洁,定期为托养服务对象清洗衣物、更换床单、枕套、枕巾、被套等。托养机构应当按时提供餐饮服务,合理配餐,尊重服务对象饮食习惯。

(三)托养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定期举办托养服务对象监护人座谈会、联谊会。

(四)托养机构应当加强托养服务对象生活自理能力训练,训练内容包括洗漱、大小便、吃饭、穿衣、整理床铺等。

(五)托养机构应当对托养服务对象进行劳动能力评估,制定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包括洗衣服、打扫卫生、做花、穿珠子、拣择蔬菜、礼品包装等劳动技能;设立劳动生产项目,组织托养服务对象开展生产劳动,争取获得劳动收入;根据托养服务对象能力提升情况,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六)托养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托养服务对象身体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制定托养服务对象康复计划,合理安排康复训练。

五、资金管理

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应加大对托养机构建设与运行经费的管理扶持力度,保证机构正常运行。托养机构应当根据托养服务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托养服务内容,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市物价部门核定)及运行方式。

(一)市财政对符合入托条件的残疾人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用于残疾人在托养机构内食宿、康复、培训等方面。寄宿制托养为每人每月300元,日间照料为每人每月150元。该入托残疾人实际发生费用差额部分由托养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承担。

(二)对于普通家庭的重度残疾人实行社会化运作。

(三)残疾人在托养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承担。

托养机构应将托养服务对象个人交费、社会捐助、财政补助合理使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市残联负责对补贴对象、托养服务协议进行复审、检查考核,办理补贴拨付。财政部门加强对托养服务专项经费的监管。

六、内部管理

(一)托养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规章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二)托养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设定岗位,明确岗位要求和工作流程,实行岗位责任制。

(三)托养机构要服务规范,根据托养服务对象的数量和需求,合理配备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服务人员。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服务人员与托养服务对象的配置比例不低于1:4。各专业人员应具有相关资质,具备教育、培训、康复、卫生等有关知识,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帮助托养机构建设和发展,定期开展志愿者助残活动。

(五)托养机构应当为托养服务对象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法律责任

(一)托养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残联终止托养服务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歧视、虐待托养服务对象的;

2.未尽到管理和服务义务致使托养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

3.骗取上级补贴资金或侵占托养服务对象合法财产的;

4.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二)托养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私分、挪用、截留托养服务对象托养款物的;

2.私分、挪用劳动生产收入的;

3.辱骂、殴打、虐待托养服务对象的;

4.盗窃、侵占托养机构或者托养服务对象财产的;

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托养服务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经所属残联部门停止托养服务协议,由法定监护人或村委会将其及时领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托养机构的规定,扰乱正常秩序的;

2.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

3.损毁、盗窃、侵占托养机构或者他人财产的;

4.隐瞒、造假病史,骗取健康证明的;

5.不履行《服务协议》约定或应承担义务的;

6.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八、其他

(一)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托养机构,经市残联认定,符合残疾人托养机构性质的,可参照本意见给予补助。

(二)本意见自201371日起施行,试行期间为两年。原《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靖江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靖政办发〔2010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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