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保障特殊困难残疾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1〕16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特殊困难残疾人实施生活救助的通知》(苏民助〔2010〕15号、苏财社〔2010〕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市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中的残疾人实施生活救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及标准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持有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特殊困难残疾人。
2、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人均收入在本市城乡低保标准200%以内的家庭,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或残疾人由父母供养且父母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供养且供养人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对其家庭中的残疾人参照不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救助金。
3、享受生活救助的特殊困难残疾人,同时符合以上两项条件的,按照就高的原则实施救助,不重复享受。已经就业和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再享受以上的生活救助。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享受生活救助:
(1)拒绝配合家庭收入及相关情况调查的;
(2)正在服刑、劳教期内的;
(3)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
(4)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和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
(5)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活动的;
(6)其他市政府认为不予救助的。
二、救助审批及管理
(一)本人或法定赡(抚、扶)养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表(见附件)。
(二)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公示,时间一周。对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报镇(街道、办事处)民政、残联部门复核。
(三)镇(街道、办事处)民政、残联部门及时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复核,签署复核意见,上报市残联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四)市残联对特殊困难残疾人情形进行核定,经市民政局审核、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发放生活救助金。对不予批准的由市民政局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对享受生活救助金的残疾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救助对象进行一次复审认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或残疾程度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停发生活救助金。
(六)对特殊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部门职责
(一)市民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政策,并承担救助对象的审批和救助金发放等相关事务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救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三)市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人证件发放和管理工作,并对一户多残、依老养残情形进行认定。
(四)市卫生局配合市残联做好残疾人残疾等级鉴定工作。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中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审批表
靖江市残疾人联合会 靖 江 市 民 政 局
靖 江 市 财 政 局 靖江 市卫 生局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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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 一户多残 依老养残 生活救助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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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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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残联,靖江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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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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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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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