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园区、办事处):
为提高残疾人保障水平,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向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发放重残补贴金的通知》(苏残发〔2010〕92号)(苏财社〔2010〕28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推行重残补贴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
2.持有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残疾类别为视力、肢体、智力、精神的重度残疾人;
3.残疾人属于低保家庭成员;
4.残疾人本人无固定收入。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享受重残补贴金:
1.正在服刑、劳教期内的;
2.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
3.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和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
4.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活动的;
5.其他市政府认为不予补贴的。
二、补贴标准
重残补贴金标准为:城乡低保家庭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80元。
三、审核审批发放
1.残疾人居住地村(居)委会安排专门工作人员通知辖区内符合重残补贴金发放条件的残疾人员填写《重残补贴金审批表》(见附表),并在表中如实反映其家庭生活状况;村(居)委会对残疾人证、低保证等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残联。
2.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残联根据残疾人证、低保证和户籍证明等材料对《重残补贴金审批表》进行复核,同时将合格人员的材料及信息(电子版)报市残联审核。
3.市残联通过残疾人基础信息对残疾人证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通过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对低保对象信息进行审核、审批。
重残补贴金发放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家庭收入和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将按相关规定办理新增或停发手续。
重残补贴金通过低保经费渠道按季度集中打卡发放。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五、相关要求
1.提高认识,把做好重残补贴金发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是困难群体中的特殊群体,需要特别帮助、扶持、关爱。推行重残补贴金制度,是推动科学发展,建设幸福美好新靖江的现实需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认真落实。市有关部门将建立工作评估、督导和考核机制,于每年3—5月组织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予以通报。
2.密切配合,确保重残补贴金制度落到实处。重残补贴金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市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市残联负责重残补贴金对象的审核认定;市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落实重残补贴经费,要将重残补贴金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市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有关信息的提供,协助残联做好重残补贴金发放对象的确认和补贴金发放工作。
3.规范运作,实现重残补贴金工作的有效管理。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重残补贴金发放对象,及时归档和规范管理相关档案。各级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认真细致,确保审核审批的准确无误,如发生差错,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对因残疾人或监护人提供信息失实造成的后果,由残疾人或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对提供(申报)虚假信息的残疾人,经查实即取消有关政策享受,并视实际情况作出经济追缴处理。市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充分运用已建立的城乡低保、残疾人数据库等基础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重残补贴金工作的动态管理。每年初,各镇(街道、办事处)残联要借助市民政部门低保年度核查认定工作,完成重残补贴金发放对象的登记、审核、申报工作,并将《重残补贴金审批表》以及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农村合作银行一卡通(即领取低保的银行卡)、低保证复印件报送市残联。
附件:重残补贴金审批表
靖江市残疾人联合会
靖 江 市 民 政 局 靖 江 市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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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 低保家庭 重残 补贴金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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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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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残联,靖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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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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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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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