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到镇(办事处)残联领取申请表。填明致残原因、医疗过程、残情现状,经村(社区)证明后,到镇(办事处)参加初审,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初审合格人员可以到市残联办证接待室申领评定通知单。经调查核实,确因肢体、精神重度残疾,无法到现场的,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代理时必须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提供复印件作为申请附件留存),交存2寸照片一张。
2.申请参加视力残疾评定的人员,应当到市人民医院眼科就诊,要求医生写清病历,必须经眼科主任确认并由其出具诊断证明书、加盖医务部印章。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书、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张。
3.申请参加听力、言语残疾评定的人员,应当到市人民医院五官科就诊,由医生写清病历,做纯音测听和电测听,必须经科室主任确认并由其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加盖医务部印章。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病历复印件、测听单、诊断证明书、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张。
4.申请参加智力、精神残疾评定的人员,以前年度有过住院治疗的,应当提供住院资料复印件;没有住院治疗的,应当到人民医院或二院门诊就诊,请医生写清病历、完备相应的测评材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病历复印件或住院资料、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张。
5、申请参加肢体残疾评定的人员,应当提供与肢体残疾形成有关的诊断、检查资料(如病历、住院小结、影像图片等),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病历复印件或住院资料、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张。
6、参加集中评定,进入评定室前请关闭通讯工具,听从工作人员安排。集中评定结束2个月后,到原申请地残联咨询评定结果,符合标准的人员凭残疾人身份证领取《残疾人证》。
7、评定费用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