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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残联、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关于
靖江市贫困精神病患者药品救助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切实解决贫困精神病患者的治疗与康复困难,帮助贫困患者维持基本的门诊药物治疗,以稳定病情,控制发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靖江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救助办法。
第一条 救助对象:
本办法所指的贫困精神病患者,是指所在镇享受五保供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生活特别困难,经市第二人民医院确诊、市精防办核准、通过服药可以控制病情并达到康复效果的精神病患者。主要有下列病症者:⑴精神分裂症患者;⑵情感性精神障碍者(躁狂症、抑郁症患者);⑶癫痫性精神障碍患者;⑷经精防医院专科医生确定需长年服药的精神病患者。
第二条 救助对象确定程序:
1、凡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患者,由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委托监护人)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好《靖江市贫困精神病人受助申请表》,经所在镇民政、残联负责核查认定,上报市精防办。
2、市精防办确定第二人民医院专科医生对患者进行确诊,对通过服药可以控制病情达到康复效果的精神病患者,由第二人民医院专科医生制定患者服药治疗方案,并填写《靖江市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方案表》和《靖江市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方案汇总表》,上报市精防办。
3、市精防办对救助对象进行审核、认定,经市残联批准后发给救助对象或监护人《免费服药证》。《免费服药证》每年更换一次,如持证人不再属于本办法救助对象,则停止对其救助。
第三条 救助常用药品范围及常规检查项目:
遵循解决常规精神病患者最基本治疗需求的救助原则,贫困精神病患者救助的常用药物为低价位国产药物。主要药品为:氯丙嗪、奋乃静、氯氮平、舒必利、氟哌啶醇、三氟拉嗪、阿米替林、氯丙咪嗪、碳酸锂、苯妥因钠、丙戊酸钠、卡马西平、安坦、心得安、氯硝安定、苯巴比妥等。
根据治疗的需求,由第二人民医院定时对服药者进行血、尿、心、肝等检查。
第四条 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400元。
第五条 救助方法:
1、市卫生局确定市卫生局防保科、市第二人民医院为市精防康复工作指定防治机构,负责为精神病患者建立基层精防康复工作技术指导网络,建立档案资料,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2、市第二人民医院为市精防办指定供药单位,必须保证药品采购质量,及时供药。要与药品救助患者监护人签定《贫困精神病人服药责任协议书》。领取药品和发放药品均要与该方案指定的品种、数量相符合,并向监护人讲明给药时间、品种、药量,指导监护人做好给药工作。
3、各镇防保科或中心卫生院要确定1-2名专职精防医生,具体负责精防康复工作。要对贫困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进行药品管理使用及康复方面的指导和培训。要妥善保管《靖江市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方案》和《精神病防治康复记录》,定期进行随访,督促监护人保证患者安全服药。如遇特殊情况应协助监护人及时与市第二人民医院联系。
4、享受药品救助的患者必须有家庭或村(居)民委员会指定的监护人员,督促患者按医嘱服用,及时报告病情。监护人凭《免费取药证》于每月协议时间到市第二人民医院取药,每次领取药物时,必须在《精神病患者给药记录表》上签字。监护人要严格履行《贫困精神病人服药责任协议书》的规定,督促精神病患者按时、按量服药,并观察服药后有无反应,反应严重的应及时向镇精防医生或市二院专科医生报告。精防医生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情况严重的应立即报告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妥善的处理。
5、如贫困精神病患者在服药治疗时出现异常情况,由市第二人民医院组织精防医生及时负责处理。
第六条 经费来源与管理:
1、贫困精神病患者药品救助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在残联精防康复专项经费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
2、市第二人民医院应严格执行《国家医药费用收费标准》,每年6月和12月,凭精神病患者用药处方和发票到市残联结算,常规体检费用凭名单、总费用发票到市残联结算。
3、建立贫困精神病患者药品救助经费使用及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开支或截留挪作他用;如有违反,将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元月一日起实施,由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靖江市残疾人联合会 靖 江 市 卫 生 局
靖 江 市 民 政 局 靖 江 市 财 政 局
2005年12月23日